备注:
NO.2016G76:(1)该地块定位为全域文化旅游综合项目,突出旅游文化休闲功能,培育南京特色文化创意中心,打造城东旅游集散中心,与栖霞山风景区协同建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塑造“旅游小镇、文创社区、风情绿谷、欢乐海洋”。该区域应结合栖霞山、官窑山、峨眉山等现状山体景观资源及城市设计概念规划打造一个生态理念超前、公建配套完善、文创概念凸显的生活都市新区。故要求竞买人已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景区须获批国家5A级景区(以国家旅游局2015年公布的名录为准,且不得有被撤销、警告等处罚记录),且竞买人控股并正在运营。
(2)该地块不得联合竞买、不得联合开发,土地竞得人如需设立项目公司,应在土地竞得后15个工作日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正式开业五年内项目公司股权不得转让(上市除外)。
(3)A、B、H地块规划配建的42班小学、36班初中及12班幼儿园由受让人出资建设,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无偿移交区政府。
(4)C、O地块居住级社区中心配建如下:设有集社区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社区养老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一体化功能齐备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宜布置在O地块东侧,须独立占地且总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0平方米,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社区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规模不小于250平方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建筑规模不小于1800平方米;社区养老院建筑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街镇管理中心(含社区服务中心)建筑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育儿园(含亲子园)建筑规模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邮政所建筑规模不小于25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建筑规模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体育活动中心建筑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小吃小贩中心建筑规模不小于1500平方米;菜市场建筑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菜市场宜布置在建筑底层,菜市场与小吃小贩中心建成之后不得分割销售;公厕建筑规模不小于1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建筑规模不小于150平方米,占地规模不小于300平方米;环卫工人爱心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G地块基层级社区中心配建如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规模不小于3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规模不小于600平方米;体育活动站/场建筑规模不小于200平方米;基层社区服务中心建筑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规模不小于150平方米;公厕建筑规模不小于60平方米;环卫工人休息室建筑规模不小于50平方米,环卫车辆停放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平方米。
上述两幅地块内必配的公建配套设施均由受让人出资建设,建成后须根据《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141号)的要求无偿移交区政府。此外,C地块还允许布置文化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C、O、G地块须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5)宗地范围内的规划官窑山路、官窑山南路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进行建设,其余城市规划道路应由本宗用地的受让单位作为建设主体进行代建。宗地内各道路应确保周边地块交付使用时满足地块交通功能需求,因此各代建道路均应与相邻地块同步验收。
(6)D、E、J、K、M、N二类居住用地整体规划的商业服务设施(含物业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总和的3%。L地块商办混合用地中的酒店式公寓比例不得超过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5%。I地块商住混合用地中的商业建筑面积宜控制在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之间。I、J、K地块商业总量在满足各地块应配商业量的基础上,I商住地块可与周边J、K二类居住地块的商业建筑量进行统筹互借,调整后I地块商住混合用地中的商业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J、K地块中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含物业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各二类居住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7) C或L地块中须设置3万平方米文化旅游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2亿元,文化旅游类物业须整体持有,不得销售、不得转让,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
(8)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地块开发建设协议。
(9)竞得人须另行负责出资对以下地块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及修复,并与项目一并开工建设:①对周边山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进行保护性生态修复,建成一条城市健康游憩带对公众开放,投资不少于2亿元。②对760亩滨江湿地进行保护性整体开发,按照《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规划建设开放式滨江湿地保护公园,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
(10)该地块因建筑业态较多、自持比例较大,出让后可应税务部门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为地块今后征税提供依据。
(11)地块内住宅用地面积约19.83公顷,不得超过20公顷。
NO.2016G77: (1)该地块定位为全域文化旅游综合项目,突出旅游文化休闲功能,培育南京特色文化创意中心,打造城东旅游集散中心,与栖霞山风景区协同建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塑造“旅游小镇、文创社区、风情绿谷、欢乐海洋”。该区域应结合栖霞山、官窑山、峨眉山等现状山体景观资源及城市设计概念规划打造一个生态理念超前、公建配套完善、文创概念凸显的生活都市新区。故要求竞买人已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景区须获批国家5A级景区(以国家旅游局2015年公布的名录为准,且不得有被撤销、警告等处罚记录),且竞买人控股并正在运营。
(2)该地块不得联合竞买、不得联合开发,土地竞得人如需设立项目公司,应在土地竞得后15个工作日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正式开业五年内项目公司股权不得转让(上市除外)。
(3)D地块配建的12班幼儿园应由受让人出资建设,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区政府。
(4)E地块规划配建基层社区中心,具体要求如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规模不小于3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规模不小于600平方米;体育活动站/场建筑规模不小于200平方米;基层社区服务中心建筑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规模不小于150平方米;公厕建筑规模不小于60平方米;环卫工人休息室建筑规模不小于50平方米,环卫车辆停放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平方米。上述必配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须根据《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141号)的要求无偿移交区政府。除以上必配功能外还可规划布置含超市、报刊亭、美容美发、洗衣店、药店等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E地块须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5)宗地单位内除官窑山北路、林江南路、规划一号路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进行建设外,其余城市规划道路应由本宗项目用地受让单位作为建设主体进行代建。
(6)B、C二类居住用地整体规划的商业服务设施(含物业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总和的3%。F、H商业地块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
(7)A地块内的文化旅游类设施设备总投入不少于20亿元,文化旅游类物业须整体持有,不得销售、不得转让。
(8)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地块开发建设协议。
(9)竞得人须在满足该片区控规要求的前提下,另行投资不少于1亿元对约100亩的便民河水系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整治及修复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10)该地块因建筑业态较多、自持比例较大,出让后可应税务部门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为地块今后征税提供依据。
NO.2016G78: 地块内商业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0%。
NO.2016G80 (1)A地块所建住宅为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仅限南京大学院士,销售均价不高于17018元/平方米。
(2)B地块须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9850平方米的南京大学学生公寓及配套用房,与A地块统一规划、整体建设,竞得人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南京大学使用,施工图由南京大学提供,具体方案应征求南京大学书面意见。
(3)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须具备国内房地产开发资质。
(4)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南京大学签订《上海路148号地块开发建设协议》(协议包含地块开发建设具体方案和项目交付标准),并在竞得后30日内与南京大学共同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NO.2016G81: (1)A地块须将C地块代征公园绿地(3839.73㎡)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基数,容积率≤6.5,建筑密度≤45%。
(2)A、B地块可兼容部分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公寓容量可在A、B地块间转移。A地块出让面积13158.61㎡,B地块出让面积8004.35㎡。
NO.2016G82: (1)A地块为A41体育场馆用地、Bb商办混合用地,出让面积27820.59㎡,容积率1.01≤Far≤2.4,建筑高度≤60米,建筑密度≤50%,绿地率≥15%;A地块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A地块西侧须配建一座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体育馆内应按标准配建游泳池、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等健身设施),该体育场馆不得销售。
(2)B地块为Bb商办混合用地,出让面积17795.42㎡,容积率1.01≤Far≤1.9,建筑高度≤50米,建筑密度≤40%,绿地率≥35%。B地块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
(3)C地块为A5医疗卫生用地,出让面积26769.69㎡,容积率1.01≤Far≤2.3,建筑高度≤60米,建筑密度≤55%,绿地率≥15%;C地块须配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的综合医院及养老院。其中养老院独立占地,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9800平方米,并配建不少于350个标准养老床位,所有床位均应布置在建筑朝阳一侧。综合医院建造标准不低于二级甲等医院建造标准。医院及养老院均不得销售。 C地块以西、南湾营路以东的街旁绿地应结合养老院同步规划配建适合老年人运动休闲的标准门球场等室外体育健身设施。相应活动场地应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移交给政府。
(4)允许利用城市道路D地块的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库)或地下商业设施,D地块地下空间出让面积6522.71㎡。
(5)结合南湾营路东侧街旁绿地设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并做好南湾营路以东街旁绿地的景观设计工作。花港路以北、南湾营路以东的街旁绿地应同步规划配建为社会公众开放的标准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室外体育活动场地;B地块以西、南湾营路以东的街旁绿地应同步规划配建为社会公众开放的篮球场、排球场等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6)竞得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A地块内须持有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上商业建筑面积3年以上,3年以后可整体销售或继续持有经营,但不得分割销售,同时所持有地上商业须引入影院、超市、餐饮等商业业态。
(7)医院和养老院竣工验收后,竞得人负责引入专业的医疗和养老运营机构,医疗机构近5年内拥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运营管理业绩,养老运营机构近5年内拥有养老机构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且养老床位数大于100张以上(含100张)。
(8)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前,须与安居集团签订地块开发建设协议。
NO.2016G83: (1)地块上所建商业须由竞得人自持,自持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且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
(2)规划建筑除按规范配建停车位外,另行配建数量不少于400个的社会停车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鼓楼区政府。配建的社会停车位采用停车楼的方式配建,不计入地块容积率计算但计入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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