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2014年宁溧经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对下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现就有关公开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1、 地块的基本情况及出让条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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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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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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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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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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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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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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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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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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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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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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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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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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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起始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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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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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014G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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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高速以东、长安厂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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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规划路;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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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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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混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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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70年、商业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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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ar≤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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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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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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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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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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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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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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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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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014G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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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高速以东、长安厂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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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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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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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混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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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70年、商业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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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ar≤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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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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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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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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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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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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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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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NO.2014G44、NO.2014G45两宗地块居住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0000平方米。以上地块具体用地条件请仔细阅读公开出让文件。
二、 土地交付条件
土地交付条件:净地,即出让红线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拆成自然平整,地块内管杆线(地上、地下)按规划部门要求迁移到位,地块出让红线外道路、水、电等由挂牌申请单位负责接通到红线边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但须在报名时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须明确投资比例。区外公司、企业竞买成功后必须在本区范围内成立所持股份大于50%的项目公司。
竞买人在此公告发布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1、取得了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但没有按约定时间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2、在本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建设,或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一半的。
四、有意竞买者按以下时间,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土地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报价手续,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
接受竞买报名时间(工作日):
起始时间:2015年1月21日上午8:30;
截止时间:2015年1月30日上午11:00,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土地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同时必须报价并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在确认竞买保证金到帐后,方可领取报名资料进行报名。
有关公开出让文件可于2015年1月5日起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土地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按规定申领。
五、接受竞买报价时间(工作日):
起始时间:2015年1月21日上午8∶30;
截止时间:2015年2月2日上午11∶00(以现场公证员确认的时间为准)。
六、挂牌现场会时间及地点:2015年2月2日下午2∶30,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五楼会议室。
七、竞买人报价必须采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土地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报价书》,进行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报价方式。报价不得低于底价。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对出让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且该地块已有有效报价的,出让人主持对该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八、付款方式:
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成交价款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20%作为出让合同定金,成交价款3亿元以上的,余额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成交价款3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余额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付清。受让方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缴纳首期成交价款的,须按欠缴款项每日1‰交付违约金,首期款延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视为竞买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向受让人追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九、竞买人竞得后,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竞得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
十、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土地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咨询电话:(025)56232300
网上查询: www.lsgtzyw.com
www.lsxzfw.gov.cn
www.S-gt-j.nj.gov.cn
www.landj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