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区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合同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