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问答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是否能够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版权所有: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7楼 电话:025-89691819 邮编:2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