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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是否能够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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