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