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