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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Q
私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Q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是否受法律保护?
A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Q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房屋是否有效?
A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Q
抵押权人通过处分抵押财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Q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抵押?
A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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