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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Q
私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Q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是否受法律保护?
A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区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合同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护的。
Q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房屋是否有效?
A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Q
抵押权人通过处分抵押财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Q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抵押?
A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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